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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护栏网中对于路侧护栏设置的原则有哪些?
路侧护栏设置原则
(1)应根据交通事故率、车辆驶出路外的可能性和路侧危险程度等条件,确定是否设置护栏。
(2)车辆驶出路外有可能造成二次特大事故的路段必须设置路侧护栏。
(3)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车辆驶出路外有可能造成单车特大事故或二次重大事故的路段必须设置路侧护栏:
①高速公路及其沿线立交匝道两侧;
②二级及以上公路边坡坡度和路堤高度在下图的Ⅰ区方格阴影范围之内的路段;
③路侧有江、河、湖、海、沼泽、航道等水域的路段;
④路侧20米范围内与其他公路、铁路并行的路段;
⑤路侧有悬崖、深谷、深沟等的路段。
(4)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车辆驶出路外有可能造成重特大事故的路段,应设置路侧护栏:
边坡坡度、路堤高度与设置护栏的关系
①二级及以上公路边坡坡度和路堤高度在上图的Ⅱ区方格阴影范围之内的路段;三、四级公路边坡坡度和路堤高度在上图的Ⅰ区方格阴影范围之内的路段;
②一级公路路侧设有车辆不能安全穿越的照明灯、摄像机、可变信息标志、交通标志、路堑支撑壁、声屏障、上跨桥梁的桥墩或桥台等设施路段;
③一级公路互通式立交出口匝道三角带及匝道小半径曲线外侧;
④二级及以上等级公路路侧边沟无盖板、车辆无法安全穿越的挖方路段;
(5)凡符合下列情况、经论证车辆驶出路外有可能造成一般或重大事故的路段宜设置路侧护栏:
①二级及以上公路边坡坡度和路堤高度在上图的Ⅲ区范围之内的路段,三、四级公路边坡坡度和路堤高度在上图中Ⅱ区方格阴影范围之内的路段;
②一级公路用地范围内存在粗糙的石方开挖断面、高出路面30cm以上的混凝土基础、挡土墙或大孤石等障碍物时。
(6)除高速公路外,其余等级公路路侧有一定宽度的净区(大于等于3m)、边坡坡度较缓(缓于等于1:3),车辆驶出以后可以自行驶回道路,即使不能驶回道路,也不会产生严重事故的路段,可以不设护栏。